*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价格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综135号 2003年3月21日)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制定或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虽然要建立听证制度,但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和作法,应对属于定价范围的制定具体的《听证目录》,即具体规定哪些项目或品种需要听证,由于国家计委尚未批复我省的定价目录,所以我省目前尚未制定《听证目录》,鉴于此,根据1998年《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制定或调整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你局有权自行确定属于你局定价权限范围内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具体品种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