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冀政函[2003]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
《草原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精神,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保护建设好草地资源是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保障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当地畜牧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负总责,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做好草原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工作。要按照
《草原法》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认真做好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发证和造册登记工作。草原权属确认、发证和登记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
三、建立和完善草地保护制度。
(一)按照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所有权、稳定使用权的前提下,按照分户承包、有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参照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利用1年时间,把我省的草地资源全部承包到户使用。实行谁承包谁建设,谁使用谁保护,将草地资源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农牧户。
(二)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参照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把我省的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统一造册登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地或改变其用途。
(三)在全省范围内封育草地,禁止放牧。积极推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区域内草原一定时期提供饲草饲料的总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制定畜牧业生产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增强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饲料生产,改良牲畜品种,控制草原牲畜放养数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