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对张家口、承德两市和其他市所属3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四税”在张家口、承德两市和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3年以后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省对其他设区市(剔除扶贫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市从2003年至2005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分成增长率分别为9%、8%、7%。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省不再实行集中增量50%的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的意见
为了防止出现“省输血、市抽血”问题,确保省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结合目前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状,对设区市与所属县(市、区)的收入体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省定激励政策,依照完善省、市财政收入体制政策原则,相应制定对县(市、区)的激励政策。张家口、承德两市对所属各县,其他设区市对所属扶贫县,均实行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其他设区市对所属非扶贫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
(二)适当调整市对县收入分享比例。调整市与县增值税、营业税分享比例,市分享增值税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市分享营业税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
(三)对开发区等经济增长点实行重点激励政策。高新技术开发区收入基数一般较小,增长空间大,经济规模扩张性强,是财政政策扶优扶强的重点,市要对开发区实行重点激励机制。各设区市要比照省级对一般市、县体制,实行市分享“四税”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对科技园区和工业园区及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等新经济增长点,也要制定类似激励政策。
(四)在扶贫县中,涉县、广平县、馆陶县、涞源县、宽城县、平山县等六个县,财政状况相对较好,省、市给予政策支持后,应将多得的增量财力重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其他扶贫县要将多得的增量财力重点用于提高对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
四、加大考核制约力度,建立约束保障机制
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新体制优惠政策,切实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调动各级各方面的发展积极性。要抓住机遇,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要加强财税管理,依法治税,严格收费管理,严防搞虚收。各市、县要科学安排省、市财政调整收入体制多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机关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为了确保新财政收入体制正常平稳运行,对本激励体制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后一年,实行“四税”收入增长考核制约措施。一是凡享受工资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每年“四税”增长率不得低于5%;对不能积极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四税”收入增长率低于5%的,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对上年超过分成增长率、得到超收全返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当年“四税”收入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度增长率的80%,增长率绝对值不低于9%,否则,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三是对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四税”考核目标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