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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要求,按照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精神,为了强化财政体制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2003年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契机,我省于2002年对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克服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弊端,为各级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保证了各级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在中央集中主要税种收入比重较大的格局下,现行财政收入体制的激励作用力度较弱,影响着市、县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了适应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各种不同类型市、县加快经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对经济欠发达和较发达地区分类实行激励政策,建立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原则是:
  (一)规范税收,调整分配。严格税收征管,稳定收入体制划分格局,保存量、调增量,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不集中市、县增量。省取消集中市、县收入增量政策,省对下转移支付的增量,由省级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等方式筹措解决。
  (三)普遍激励,分类定制。省对市、县通过实行收入返还政策,普遍实行激励机制,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四)简明规范。在确保实现财政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前提下,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便于衔接和操作,保证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
  省、市财政收入划分保持原定体制不变,适当调整省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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