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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价费[2003]105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现就具体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3月底前把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以优化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定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要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当地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并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继续收取。严禁各部门、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的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同时免收其档案管理费。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一律按规定幅度内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收费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要通过发放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小册子(省局统一编印),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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