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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变更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主体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变更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主体的复函
(湘价函[2003]27号 2003年3月18日)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你办《关于变更全省民爆器材劳务费收费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工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同意将我局湘价重(1995)157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由省物资产业集团下属的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收取的1%劳务费的收费主体变更为国联科技工业办公室下属的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
  二、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我局湘价重(1995)157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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