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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彭阳县长城塬引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彭阳县
长城塬引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3]51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彭阳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供电局:
  彭阳县长城源引水工程是自治区“九五”期间批准投资兴建的重点工程之一,是解决长城塬农业灌溉用水及人畜用水的扶贫引水工程。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经过调查和对其供水成本的认真核算,现将彭阳县长城源引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15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
  二、农业超计划用水30%以上,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5元。
  三、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仍按宁价商发[2001]33号文件执行,即不得征收。
  四、因该引水工程引用水库水源,故不征收征工折款。
  五、其它事项仍按宁价(重)发[2000]42号文件执行。
  六、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管理,使价格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尽快实现计量到户,按实际灌水量收费。
  七、严格规范水费收缴办法和程序,农民按《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缴纳水费,水利(水务)部门和乡村收缴水费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加价或以水费名义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更不得随意摊派。
  八、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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