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药监局后勤服务中心技术
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3]服136号)
省药监局:
你局《关于转报我局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审定技术咨询中介项目和标准的函》(闽药监[2002]文财675号)收悉。关于你局所属后勤服务中心开展药品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药品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属中介性技术服务,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开展药品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在审核你局申报的成本基础上,同时参考部份外省同类项目收费标准,核定你局后勤服务中心GMP认证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开展药品认证技术咨询服务,应实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四、本批复下达后,你局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到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期限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报我局正式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