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还贷公路不得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各级政府交通或建设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或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除保证偿还被转让项目的建设贷款本息外,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转让城市道路收费权的用于城市道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按业主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严禁有关执法部门从收费还贷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经费。
(七)除公安部门因办案需要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置临时性检查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在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和森林防火检查站;动植物防疫部门依法经省政府批准设置临时性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由交警实施拦车;交通部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已经设置的必须立即撤除。
(八)收费站、检查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纳入治理公路“三乱”整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务必于2003年11月底前圆满完成任务。
(一)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负责,指定专门机构组织落实。省减负办和省政府纠风办共同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的清理工作。省政府纠风办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治理公路“三乱”的整体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全省的清理工作。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省交通厅、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进行清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各项罚款项目及收费目录的编制与公布。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汽车改装企业“大吨小标”问题的整顿;省公安厅负责清理和取消除交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和收费站、林业部门依法在林区公路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和森林防火检查站、动植物防疫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性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外的非法上路执法及乱设站卡问题。省审计厅负责全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收费还贷情况的审计;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各种摊派项目的清理。
(二)方法与步骤:(1)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4月15日前摸清底数。(2)4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开始全面清理、审查收费项目;审计收费站收费还贷情况;审查公路和城市道路站点的合法性。高速公路的清理工作由省有关部门直接清理。(3)6月下旬,由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组织全省大检查。在此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对全省各收费站进行重新审查及核定收费期限、收费标准,重新办理有关手续。(4)7月中旬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申请验收。(5)根据国家验收情况查遗补漏,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结果,11月底前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