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检查站(点)
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检查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1)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以及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7)实现联网收费后,省内同一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外在主线上设置的收费站;(8)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
(二)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凡属经营性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重新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凡属非经营性的收费站,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省交通厅要按照交通部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收费还贷公路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
(四)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收费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费站的监督管理,对经批准保留在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实行集中公告。各收费站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利用贷款或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经省政府审核报交通部批准;属于非国道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以上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二级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符合审批程序而转让经营权的,要严格执行新核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转让经营权审批程序而已经私自转让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重新核准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不得以转让经营权为由变相延长收费站收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