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7日)
根据《关于人事系统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市、区、县人事局设立“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举报投诉电话”,并指定专人值班负责举报投诉电话的接听以及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督办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现就我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
二、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案件调查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情况。
三、接听举报投诉公务员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四、接听举报投诉公务员电话,必须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完整保存,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接到举报投诉电话记录后,要按照《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填写《立案审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正式立案;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立案。自接到举报投诉电话记录至决定是否立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六、对已立案的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要按照《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分办工作,落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明确具体承办人。
七、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秉公办事,不推托、不敷衍,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结果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措施。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八、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要每15日对督办案件进度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并书面记录调查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