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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展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省乡镇企业局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展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省乡镇企业局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62号 2003年3月2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福州展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房屋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榕地税政[2002]270号)文,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乡镇企业科教大楼(以下简称“展企大楼”)规划用地东浦路6.77亩,原经省计委批准立项,由省乡镇企业局开发建设,计划投资1600万元,建7层,总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1998年省乡镇企业局改变经营方式,与福州展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企公司”)合作建设展企大楼。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原划拨给省乡镇企业局的东浦路6.7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认给展企公司作为展企大楼建设用地。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为2355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998平方米,综合楼面积16556平方米,市政府明文规定综合楼中16000平方米属于省乡镇企业局安置房,系行政划拨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2002年10月省计委又对“省乡镇企业科教大楼”进行立项,建设规模14676平方米,总投资2250万元,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款500万元,将展企大楼中属于省乡镇企业局的产权部分进行单独立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省乡镇企业局投入1800万元现金和6.77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450.5万元),取得展企大楼部分房屋所有权;展企公司承担余下的工程款,取得展企大楼部分房屋所有权。一方出土地和资金,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展企大楼,二者属合作建房形式。因此,省乡镇企业局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以地换房,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展企公司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以房换地,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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