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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温江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
温江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农[2003]61号 2003年3月24日)


温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温江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为提高温江区环境质量,加快你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同意你区收取污水处理费。现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温江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0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3、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30元。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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