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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关于
同意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的复函
(琼财综函[2003]34号 2003年3月31日)


海口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立项的请示》(海财综[2003]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为保证房屋他项权利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市收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其他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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