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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杭州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杭州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3]104号 2003年3月13日)


杭州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我校2003年秋季初中招生收取学杂费的报告》(杭外[2003]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2003年扩大招收“国有民办”体制运行的初中新生收费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具体参照《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计[1998]191号、浙价费[1998]407号、浙财综[1998]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现已在校的初,高中生按原规定收费标准培养至毕业。
  三、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定价后,要进一步完善奖、助学金制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四、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标准须在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执行,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及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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