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和职责由主任委员牵头,每年必须组织两次以上的学术、咨询等活动,专业委员会须在每年年初、年底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委员会规章,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可按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由省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聘任。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查通过,可以受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一年以上;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政策、规范和程序以及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等;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技术工人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的聘任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单位、行业、专家委员会或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推荐;
(三)中央在湘、省属单位推荐的委员,其材料直接报送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实后,由省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聘任,并给被聘者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被聘任的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经费与其他
第十八条 省专家委员会日常经费在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申请省财政或从其它渠道补贴解决。同时要利用专家委员会的优势,通过成果转让、咨询服务、开展活动等收取部分费用,争取以会养会,逐步解决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