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
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湖南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为:根据省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协调联络、审查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六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或专业的特点和工作任务,省专家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七条 省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专家的聘任;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专家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专家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各职业(专业)专家委员组成。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专家委员会委派。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内,可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学科或专业带头人为秘书长,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秘书长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经费充裕、热心支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且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研水平高的学校或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强的行业组织、科研单位和企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专家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若有变更,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