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3]120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15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勘察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勘察企业要加强勘察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勘察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责任,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重点强化野外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野外作业的工作质量。逐步建立现场监督员制度,实现技术人员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钻孔数量、深度、取样或测试数量满足规范要求,避免试验数据失真、勘察结论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同时,应加盖河北省建设厅监制的“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
二、加强完善勘察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勘察成果前置性审查。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和有关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处罚。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成果质量低劣的勘察单位,以及迫使勘察单位压缩合理周期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从制度上、机制上逐步将勘察管理工作引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行机长和钻探人员、野外记录人员、观测员、试验员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各市要对以上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允许从业。各市建设局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工程勘察单位召开部署勘察成果审查制度专题座谈会,按照我厅《关于建立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建设[2001]117号)的要求,切实建立起勘察成果前置性审查制度,以解决勘察报告与施工图一并审查存在的滞后性和审查深度不足的缺陷。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应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对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依据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也不得受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