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日,期限届满后将自动注销所挂失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一条 (冻结和解除冻结)
  市信息服务中心在接到电话预挂失后1小时内、书面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卡的使用。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遗失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
  冻结以前或者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冻结所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由遗失人承担。
  持卡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冻结其卡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补领程序)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领。
  申请补领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补领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补领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社会保障卡,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持卡人如果急需用卡,可以到服务中心办理加急补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解除挂失)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的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领或者加急补领手续的,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社会保障卡到服务中心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委托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受理解除挂失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解除挂失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24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领或者加急补领手续,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卡的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将信息告知有关部门。
  持卡人办理补领、加急补领或者换领手续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注销持卡人的原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五条 (卡的费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