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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届满;
  (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四)有关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
  第十七条 (换领程序)
  持卡人直接前往服务中心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法律证明;
  (四)更换存在质量争议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质量检验报告。
  换领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换领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社会保障卡,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质量争议)
  社会保障卡在有效使用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市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站办理验卡手续。检验结果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
  持卡人与市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站就社会保障卡的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卡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第十九条 (电话预挂失)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通过声讯服务电话“962222”进行电话预挂失。
  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遗失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遗失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书面挂失)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服务中心受理书面挂失后应当出具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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