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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在核实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与申请人交验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后,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书面填写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受理申领。
  第十二条 (受理日期)
  申请人所执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据上载明的日期和申领登记表上载明的图象拍摄日期为同一日期的,该日期为受理日期;两个日期不一致的,以图象拍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异常处理)
  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书面填写信息以及各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暂缓受理申领,并告知申请人暂缓受理的原因和恢复受理的途径,同时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通知市信息服务中心。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按户籍管理规定更正信息后再行申领。
  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再行申领。
  第十四条 (卡的制作)
  服务站受理申领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申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制作社会保障卡并送达服务站。服务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申请人在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中的记录与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的记录不一致时,为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进行数据比对,经修改一致后再行制卡,并通过服务站向申请人说明,由于涉及信息更正,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时间可能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 (卡的领取)
  申请人收到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后,应当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领取。
  委托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领取通知发出30日后申请人仍未领取的,服务站应当将有关滞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换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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