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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申领生育保险金;
  (六)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八)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九)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 (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一)户口迁入、移入、变入、分户、并户、恢复等户籍变更事务;
  (二)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事务;
  (三)因私护照相关事务;
  (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第七条 (民政事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民政事务:
  (一)与他人确立或者解除夫妻关系;
  (二)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三)优待抚恤相关事务;
  (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民政事务。
  第八条 (医疗保险事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医疗保险事务:
  (一) 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 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药;
  (三) 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四)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事务;
  (五) 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医疗保险事务。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事务)
  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事务: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三) 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十条 (卡的使用)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的有效使用。对于社会保障卡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申领受理)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电话向服务站预约或者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请人进行电话预约时,应当将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告知服务站。服务站应当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与申请人约定正式申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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