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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补充通知
(冀建质[2003]108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加强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冀建[1998]72号)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加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数量。在原定的每年评出120个省级文明工地、优选20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基础上,全省每年评定10个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从中优选2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
  二、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三、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办法》,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省级样板文明工地以上两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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