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建质[2003]12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2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