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对嵩明县实施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计价格函[2003]52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嵩明县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执行省计委云计价格[2002]14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嵩政请[2003]1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
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及省计委《关于实施城乡用电同价相应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47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2002年12月15日起,我省第一批45个县实行了城乡用电同价。在农村电价进一步降低的同时,省电网除农村以外的电量(包括省电力集团公司直供、趸售和省电网范围内县级电力公司的销售电量)都因分摊农村低压电网损耗、农村电工工资、运行维护等成本费用而适当提高了销价。因此,对于县级电力公司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后销售农村的电量,其上述成本费用需通过省电网直供和县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的分摊加价收入予以补偿。
二、县级电力公司应加强对本县范围内城市、农村各类用电基础资料的统计、测算、分析工作,省电力集团公司及各供电局也应主动会同各县调研,协商研究对农村供电费用的补偿办法。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共同落实好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后对农村供电费用的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