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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江苏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印发全省系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全省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广为宣传禁令,做到人人熟知禁令、个个自觉执行,努力树立质监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二、如因教育管理不严出现干部职工违反禁令,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视违禁情节轻重,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并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对违反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查实,追究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禁令中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为监督禁令的执行,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25-5012035。同时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8楼设立禁令举报箱,邮编:210008。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辞退。
  二、严禁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违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礼金(有价证券)等。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以审批、发证、检查等名义谋取私利。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在执法办案中擅自变更处罚决定和违规处理罚没物品。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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