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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杭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解决杭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1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杭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解决杭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委员会 2003年3月31日)


  为了解决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03年市政府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拆旧建绿等解决市区1万户住房和经济双困家庭、非成套住户或几代同室住房困难户等住房问题”的精神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建新城、保老城”和“两疏散、三集中”的原则,结合我市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列入市政府年度改造计划内的老城区(指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未改造区域,以及改建和开发中遗留、规划保留、城区河道与道路拆迁中遗留的危旧简陋房屋和老城区非成套标准住宅,进行整体治理与改造中涉及住房和经济“双困”户、非成套住户或几代同室住户的房屋拆迁或搬迁。
  (二)适用对象
  上述区域内持有常住户口(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有户口证并在此常住的人口为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住房面积),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住房和经济“双困”户(以下简称“双困户”)。“双困户”是指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家庭收入在市区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家庭;在拆迁货币安置时,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的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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