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暂定资质企业提供资质申报表)(一份);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经区建设局和我委年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竣工的项目提交综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检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经正式注册的会(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半年有效的资金验核报告或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转名、加名及建设用地延期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资合作公司须提交经市外经贸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8、近一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累计施工面积汇总数、证书编号)。
9、近三年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累计竣工面积汇总数、证书编号)。
五、开发资质年检标准:
1、开发项目按计划推进、开发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年检资料齐全的,予以通过年检,按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核定资质等级。
2、开发项目按计划推进、开发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年检资料不齐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方可通过年检。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的,作暂停资质处理。
3、开发项目未能按计划进度推进或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引起经济纠纷或群众投诉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方可通过年检。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作暂停资质处理。
4、开发项目连续两年无进展的,暂停企业开发资质。
5、连续两年无开发项目,注销企业开发资质。
6、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资质年检,且经催促仍不补报资质年检的,作注销资质处理。
六、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作暂停资质处理的,从暂停资质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受理恢复资质的申请;作注销资质处理的,从注销资质之日起一年后才受理重新申报资质的申请。
七、经核查,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降低企业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作取消开发资质处理,并规定该企业自取消开发资质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广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