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在学历、学位材料上弄虚作假的,应要求干部本人予以说明。如能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干部本人责任;如拒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继续伪造证据掩盖真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检查认证学历、学位的条件和材料。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检查认证学历、学位的条件和材料,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国民教育学历。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中的学习经历。证明学历的凭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3种。
(二)取得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学籍,须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入校复试合格。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者,属无学籍学员,学习结束时只能发学习证明。高等学校为社会举办的短期班,学习结束后所发的结业证书为培训性质的学习证明,不同于以上第(一)项规定的结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自1993年、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自1994年起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非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1989—1993年颁发的所有毕(结)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钢印;1994—1999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加盖有国家教委(教育部)钢印,2000—2001年改为省教育厅钢印。从2001起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四)学位是对授予者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设置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的获得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研究生,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教学计划并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相应学位:第二种是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第三种是在职人员通过研究生招生单位或全国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后二者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不具有与学位相对应的学历。
(五)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生离校时随转个人档案一般应有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