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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
(湘组[2003]3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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