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留校管理的毕业生要与学校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包含:托管内容,双方联系方式,托管期满后档案、户口转至何处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转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的毕业生,学校应依据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七条 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自觉到学校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档案、户口转至相应部门。
第八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等同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条 各学校对毕业生留校的档案、户口管理应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档案的管理、转递要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本人自带或管理。对已就业或已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凭“就业《报到证》通知书”转寄毕业生档案,并须将“就业《报到证》通知书”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一条 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中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党支部”,由中心定期组织其过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