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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县(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公安局(分局),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3号)精神,为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规范、宽松的就业环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明确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与档案、户口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管理的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份起算,学校免收档案、户口管理服务费用;毕业生也可直接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中介机构管理,上述机构继续为毕业生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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