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制工作的意见
(冀劳社[2003]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发12号文件和冀发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要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劳动保障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监察执法在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突破。
一、集中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战役,重拳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省厅将统一组织开展三项集中执法活动。一是4至5月份组织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重点查处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或克扣工资、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基数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违反职工资格准入规定等违法行为;二是9月份组织开展贯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监察,重点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法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年末初春组织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专项监察,重点查处建筑施工,餐饮等行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省厅将适时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监察,抽调监察人员统一组织集中监察执法。各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区间的互检互查。各市要服从省厅的统一部署,形成上下联动、合力出击、集中执法整体联动态势,形成重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大声势,力求收到鼓励守法、严惩违法的社会效果。
二、强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奠定组织基础。一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发12号文件和冀发1号文件以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经费的规定,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年底前在全部市、县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在用工较多的乡镇和街道以及社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已经建立机构的,要按照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数量1:8000的比例足额配备专职监察员,尽快形成省、市、县、乡四级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体系。在协调解决编制时,各地要按照中编办原劳动部中编办(1994)244号文件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要依法纳入行政编制或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监察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科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微机、摄录相等办案设备,探索建立与监察目标相联系的奖惩制度,实行专职监察员办案补助,改善办案条件,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坚持定期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监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新任专职监察员,必须坚持基本任职资格和条件,经省部级培训考核后发给监察员证书,取得监察执法资格。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制度。省将组织对劳动保障监督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证书,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