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开展供气和供热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价检字[2003]82号 2003年3月18日)
各市、地物价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供气、供热行业执行价格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供气和供热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省供气和供热行业以及为供气和供热企业代收费的企业。
检查的时限:2001年1月1日以来供气、供热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立项并制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换名目收费的;
(四)在收费时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搭售保险的;
(五)执行越权文件收取费用的;
(六)其它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
三、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273号);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186项收费项目的通知》(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地)所在市的供气、供热企业由省、市(地)联合检查。其它供气、供热企业由各市(地)物价局结合本地情况具体部署,各市(地)物价检查所负责落实。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报请省物价局批准,适当延长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