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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二)办文程序要适当简化。为保证公文高效运转,遇有紧急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量减少运转环节,加快运转速度。如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出差在外时,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可以直接将公文签报给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三)报送公文要有提前量。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报送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机关办理的过程。
  (四)承办公文要及时办结。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在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时,应随收随办,严格按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一般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应在3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应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应及时催办。
  (五)公文会签要严肃纪律。对送请会签的文件文稿,签署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决不允许拖着不签又不向主办部门加以解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应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属代省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可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时说明有关情况。
  三、落实公文审核、办理责任制
  (一)把好公文报送关。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代省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协调协商,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公文审核和报送的规定,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不出现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程序的问题。
  (二)把好公文会签关。省政府部门、单位不应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省政府。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按规定协商、会签。省政府办公厅应认真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公文予以退办。
  (三)把好公文审批关。对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送签。公文审签人应当按照对分管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针对公文请示的事项或公文内容涉及的实质性问题,签署明确的批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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