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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近期报送的公文情况看,公文质量提高,运转速度加快,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现象有所减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多而乱的现象没有明显改变,公文运转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公文报送的程序
  (一)不应报省政府的公文不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省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一般不要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对此类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需报省政府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运转。需省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三)不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省政府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应将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签批。严格杜绝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多头分送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不越级报送公文。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尤其是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应严格按行文规则把关管理。
  (五)不签批违反程序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要报省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和越级上报的公文,应先转省政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处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未经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运转送签的公文上签批意见。
  二、加快公文运转速度
  (一)公文运转要严格时限。省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公文运转。属于请示类的公文,一般应于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送领导阅批;属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文稿,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修完毕并送领导审签,紧急文件要当日审理、当日送领导审签。所有文件文稿送签时,均应在文件审理单上注明各环节(包括各审签人)受理的时间。省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阅批完毕。省政府办公厅将公文送领导同志后,应负责催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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