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综合管理,负责对举报投诉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的督办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和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备案工作。
各区、县人事局负责对举报投诉本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的督办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和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备案工作。
市、区、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办的、涉及举报投诉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市人事局可对重大举报投诉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为一般行政相对人、法人和社会监督员通过电话对国家公务员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四个方面存在的下列问题所提出的举报和投诉:
(一)国家公务员的服务态度生硬、冷淡、粗暴,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二)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低下、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贻误工作的;
(三)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懒散,在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和违规审批的。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坚持实名投诉,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立案处理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到举报投诉,应详细询问举报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发生经过、被举报人或单位、举报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作登记。
(二)对于举报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受理范围规定的,应填写《受理举报投诉国家公务员案件立案调查表》,并告知举报人。
没有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规定的,不予立案受理。
(三)将决定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分办,各部门对分办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与举报人进行沟通。
(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举报的国家公务员、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