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
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3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人事系统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6号),明确规定市、区、县人事局都要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
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人事系统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人事局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各区、县人事局也要于2003年4月1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
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认真作好举报投诉电话的接听以及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督办工作,切实推动各级公务员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实现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成功举办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
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国家公务员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和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公务员和担负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