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行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浙价检[2003]124号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社区价格行为,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现就在全省城市社区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提高社区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社区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社区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有效发挥,积极推进新型社区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公示内容和形式
主要公示与广大社区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来水、居民照明用电、煤(燃)气、有线电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停车等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经营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社区开设的医疗、教育、餐饮、娱乐、理发等经营性服务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示主要通过公开信和公示栏(牌)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公开。
公开信,主要宣传推行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实施办法,主要价格和收费政策,让广大群众家喻户晓,积极参加和支持公示工作。公开信要印发到每户居民手中,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印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手册,免费向社区住户发放。
公示栏,由各社区在醒目位置(一般社区居务公开处、居民主要出入口)设立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公示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价格和收费标准。公示栏(牌)须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三、工作步骤
各市、县(市、区)要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社区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公示内容确认和公示试点工作。各地确认的公示内容,包括价格和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和收费范围等,要在5月底前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03年7月份全面实施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到2003年底全省所有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要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