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4月15日--5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自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越权出台价格和收费的项目、执行范围、匡算年收费总额、提价总额等),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地的报表和报告于6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5月16日--6月30日为重点复查阶段。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县、各有关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于7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复查组由物价检查所、有关业务处(科)室、纪检监察等方面人员共同组成,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对于自查上报和复查中发现的超越规定权限出台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与事实;第三要将初步认定意见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资料提交业务处(科)室,由业务处(科)室提出认定意见;最后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局(处)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7月1日--7月31日为整改阶段。对确认的价格主管部门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省、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本级各有关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省物价局将派出复查组,对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
三、政策依据
这次专项治理的政策依据是:
(一)《
价格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