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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
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甘价检[2003]108号 2003年4月2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东风场区、甘肃矿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处),省直有关部门:
  自《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也有个别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引发了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认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把治理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作为贯彻落实《价格法》,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定价工作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转变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习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各种越权定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具体措施,提高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积极建立、健全定调价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省以下各级政府及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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