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供水工程建设。
用户的年平均用水量超过新建、扩建、改建用水计划的,应按超过部分实际日用水量补缴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五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水压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用户应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避免受到二次污染。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