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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原热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原热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3]12号 2003年3月25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原热电厂上网电价的报告》收悉。经研究,你市对原梅河热电厂全部固定资产租赁给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后的电价,在未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重新按经营期核定电价前,可仍按吉省价工字[2001]23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结算价格每千瓦时0.3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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