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105号)
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津会职(2003)1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收取的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更名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场2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5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仍为每证15元。
三、你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7)83号)、《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2001)452号)同时废止。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