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2003年化肥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3]61号 2003年3月26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省直有关公司、有关化肥厂:
为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二00三年化肥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价格管理政策仍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农字[1999]21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指导价。
(一)大庆化肥厂尿素中准出厂价格继续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规定,即: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浩良河化肥厂、黑龙江化工总厂、勃利化肥厂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200元,上浮幅度为15%,下浮幅度为20%。具体出厂价格由企业在省定中准价格基础上和上、下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和顺实业有限公司复合肥厂、黑化集团中美碧碧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中准出厂价格(见附表1、2、3),上、下浮动幅度为5%。
(四)其它复合肥、生物菌肥由各行署、市和所辖县(市)物价部门按企业价格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合理税金和5%的成本利润核定出厂中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5%。
(五)碳酸氢铵、硫酸铵、普通过磷酸钙、烟草专用肥的出厂指导价由企业所在地行署(市)、县(市)物价局按含量,参照优质化肥价格制定,上、下浮动幅度为5%。
三、进口化肥调拨(批发)价格。进口磷酸二铵调拨(批发)中准价格(口岸至省内铁路第一到站车板交货,下同)每吨1990元。具体调拨(批发)价格由经营双方在上、下5%浮动幅度内确定。凡从国家直接调入、口岸购进、省配额进口的磷酸二铵,无论谁经营,只要是从事省内第一级批发业务的都要执行上述调拨(批发)指导价。
四、各县(市)要加强对化肥零售价格的管理,按合理流向,参考上年水平确定最高限价。向农民公示,以防止层层倒肥加重农民负担。凡春季向农民赊销的烟草专用肥,要向农民公布价格和利息,由农民自愿选购,秋季要按公布的价格向农民收款,各地物价部门要参与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