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依法制止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法规[2003]241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计委:
我省的“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在各地、各部门的支持下,各级计划(物价)部门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制止、查处了一大批乱收费行为,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从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于不顾,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或减免收费标准。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自行变更收费主体、下放收费权限,多收、乱收费用等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成为当前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28日通过的《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使制止和查处乱收费行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价格、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违反
《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除按第
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对收费单位还将以违反第
十条第二款“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按第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凡属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属违反
《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按第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