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奖励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并处以所收费用的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参与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在章程规定宗旨和奖励范围之外进行活动的;
(三)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四)未经登记或已被撤销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五)在奖励审批工作中,有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社会力量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