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由审批机关审批,报科技部备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技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十条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的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的名称应当科学、规范,并与设奖宗旨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并于开展奖励工作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告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吉林省内享有依法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