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
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科奖字[2003]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现将新制订的《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奖励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为的规范管理,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是指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吉林省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是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科技政策,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评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体现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工作。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需由设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