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有困难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已列入计划项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临时性建筑、二层以下的农民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九条 已列入计划项目的建设工程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其设计进行审查: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包括系统补助和自筹部分)的建设工程,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二)投资50万元以上不到1OO万元(包括系统补助和自筹部分)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生命线工程的应报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未经审查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区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如商场、影剧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设计文件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
第十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恢复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除外)。其中: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到 100万元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投资在1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恢复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计划项目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查资金、计划、土地、规划、环保、设计、施工等手续齐备合格后,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恢复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七条解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建筑工程应当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在恢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中,不准随意降低或者提高设防烈度。
第十三条 恢复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恢复建设工程的资质管理、合同和定额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